公告日期:2024-08-01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
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
深圳证券交易所:
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本所”)为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威领股份”、“上市公司”、“发行人”)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的审计机构。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已于2023年9月21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
下简称“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 2023 年第 11 次审议会议审议,并于 2023
年 11 月 2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2483 号”文批复同意注册。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关于会后事项的相关监管要求,上市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以下简称“本次重组”)自通过深交所并购重组审核委员会审议会议之日起至提交本承诺函之日止的重大事项说明如下:
注:本所在本次重组业务中,对威领股份 2022 年 12 月 31 日及 2023 年 4 月
30 日的备考合并资产负债表,2022 年度及 2023 年 1 至 4 月的备考合并利润表以
及相关备考合并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阅。基于审阅程序及期后了解到的情况,我们没有注意到任何事项与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所述事项存在不一致的情形。
一、会后事项情况说明
(一)会计师事务所变更情况
1、基本情况
2024 年 5 月 10 日,本次重组项目的原审计机构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通合伙)(以下简称“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 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因为其他项目执业质量问题被
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给予暂停从事证券服务业务 6 个月的行政处罚。
为尽快消除上述影响,公司重新聘请了本所对本次重组出具了财务申请文件,本次重组的审计机构由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变更为本所,签字注册会计师由段奇、高晓普变更为陈敬波、蒋海英。
2024 年 7 月 16 日,本所针对本次重组出具了财务相关申请文件,包括:1、
江西领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领辉科技”或“标的公司”)2021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4 月 30 日财务报表审计报告([2024]京会兴审字第 00840101 号);2、
威领股份 2022 年度及截止 2023 年 4 月 30 日备考合并财务报表审阅报告([2024]
京会兴专字第 00840020 号);3、领辉科技业绩真实性的专项核查报告;4、威领股份重大资产重组审核关注要点落实情况表。
2024 年 7 月 16 日,本所出具了《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相关申请文件与原申请文件差异情况的说明》,根据上述差异说明,本所出具的申请文件与原申请文件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不影响原申请文件相关结论。
2024 年 7 月 16 日,本所出具了《关于威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
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财务信息相关申请文件的复核报告》([2024]京会兴专字第 00840037 号),复核后未发现前任审计机构实施的重要审计程序及出具的财务信息相关申请文件的审计意见、审阅意见或专业意见存在重大不恰当之处。
2、相关承诺
针对本次重组审计机构的变更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本所及变更前后签字会计师已出具相关承诺,具体如下:
(1)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及变更前签字注册会计师段奇、高晓普已出具如下承诺:
“1、本所/人确认此前签署的相关文件均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2、本所/人承诺将一直对变更前所签署的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3、本所本次被行政处罚的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参与威领股份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项目的相关工作,威领股份本次重组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也未参与上述被行政处罚项目的审计工作。
同时,变更过程中相关工作安排已有序交接。上述变更事项不会对威领股份本次发行申请构成不利影响,不会对本次发行申请构成障碍。”
(2)本所及变更后签字注册会计师陈敬波、蒋海英已出具以下承诺:
“本所/人同意承担中介机构职责,履行尽职调查义务,承诺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或其签字人员段奇,高晓普签署的相关文件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对今后签署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