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0-26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进一步健全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回报机制,增加利润分配政策决策的透明度和可操作性,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3 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要求,综合考虑公司战略规划、经营状况、股东回报等因素,制订《未来三年(2024-2026 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股东回报规划》”),具体内容如下:
一、《股东回报规划》的制定原则
公司制定《股东回报规划》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规定,在遵循重视对股东合理投资回报原则的基础上,兼顾公司的长远利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及公司的可持续发展,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公司进行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二、《股东回报规划》的主要考虑因素
1、综合分析公司所处行业特征、公司发展战略规划和经营状况、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
2、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所处发展阶段、项目投资资金需求、银行信贷及债权融资环境等情况。
3、平衡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和公司的长远发展。
三、公司未来三年(2024 年-2026 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利润分配的形式
公司可以采取现金、股票、现金及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但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在具备现金分红条件时,公司每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后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2024-2026 年每年度的具体利润分配方案将由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当年度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当期资金需求及中长期发展规划,充分听取股东(尤其是社会公众股东)、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意见后制定,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2、利润分配的条件及比例
(1)现金分红
公司根据《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弥补亏损(如有)、提取法定公积金、提取任意公积金(如需)后,在满足以下现金分红条件时,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 2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 30%。
现金分红条件是指:
1)公司该年度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且合并报表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正数,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
2)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3)公司无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
(2)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公司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
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 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第 3)项规定处理。
(3)股利分配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在保证公司股本规模和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基于回报投资者和分享企业价值考虑,当公司股票估值处于合理范围内,公司可以发放股票股利。
四、《股东回报规划》的决策机制
1、公司应当结合具体经营数据,充分考虑公司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阶段及当期资金需求,至少每三年重新审阅一次《股东回报规划》,并充分听取和考虑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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