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
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
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香港特
区证券监督机构的有关规则以及《东江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
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
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
股东大会负责。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内部任职的董
事,包括独立董事,下同)应占董事会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董事会成员中应
至少有三分之一以上(但至少三名)的独立董事。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名、视公司实际情况设副董事长若干名。董事长和副董事长
由公司董事担任,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董事长、副董事长任
期 3 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
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董事辞职
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时生效,但存在前款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
务。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发展委员会、提名委员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
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专门委员会成员全
部由董事组成,且委员会成员不得少于 3 人,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与风险管理
委员会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
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的独立董事。董
事会负责制定专门委员会工作规程,规范专门委员会的运作。
第五条 董事会战略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
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六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监督公司的内部审计制度及其实施;
(三)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沟通;
(四)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六)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七条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研究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视公司实际情况进行考核并提出
建议;
(二) 研究和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
(三)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
董事会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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