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20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我们作为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
提交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的相关议案进行了审议,在认真询问、积极
调查与沟通的基础上,现就议案所涉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3]56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
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文《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
外担保行为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们对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
司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核查,现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
公司资金的行为,符合《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截至2013年12月31日,公司不存在对外担保。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
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的利益。
二、关于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经核查,公司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要求,内控制度具有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公司的内部环境、
风险评估、信息与沟通等方面严格按照公司各项内控制度的规定执行,不存在重大
缺陷、重大问题和重大异常事项,未有因重点控制活动中的内控问题受到中国证监
会处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及相关人员作公开谴责,未有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出具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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