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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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48260014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核了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
公司”)管理层对2013年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的认定。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层的责任是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并保持其有效
性,同时按照财政部颁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有关规范标准对2013年
12月31日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作出认定并确保该认定的真实性和
完整性。我们的责任是对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述认定中所述的截至
2013年12月31日止与财务报表相关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鉴证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并参照《内部控制审核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了鉴证业
务。上述规定要求我们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鉴证对象信息是否不存在重大错
报获取合理保证。在鉴证过程中,我们实施了包括了解、测试和评价内部控制系统
的建立和实施情况,以及我们认为必要的其他程序。我们相信,我们的鉴证工作
为发表意见提供了合理的基础。
内部控制具有固有限制,存在由于错误或舞弊导致错报发生和未被发现的可
能性。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降低对控制政
策、程序遵循的程度,因此,于2013年12月31日有效的内部控制,并不保证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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