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14-0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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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鉴证报告
瑞华核字[2014]48260012号
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对后附的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奋达科技
公司”)截至2013年12月31日止的《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
情况的专项报告》进行了鉴证工作。
按照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和使用的监管要求》(证监会公告[2012]44号)和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深圳证
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公告格式第21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格式》等有
关规定,编制《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提供
真实、合法、完整的实物证据、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口头证言以及我们认为
必要的其他证据,是奋达科技公司董事会的责任。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鉴证工作的
基础上,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发表鉴证
意见。
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其他鉴证业务准则第310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
计或审阅以外的鉴证业务》的规定执行了鉴证工作,该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
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鉴证工作以对《董事会关于募集资金年度存放与
实际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在执行鉴证工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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