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4-25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的要求,深圳市奋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及审计委员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及运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出具了 2023 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如下:
一、董事会声明
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与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团队负责组织领导公司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并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行。
公司内部控制目标是:通过建立和不断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流程,促进对法律、法规和公司政策的遵循,以管理创新、科技创新和服务创新,不断协调发展,提高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实现公司长远战略目标和社会价值。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及时发现和纠正各种违规、舞弊行为,保护公司财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本次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内容和结论,符合《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中所要求的全面性、重要性、客观性的原则。由于内部控制存在固有局限性,因此仅能对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障。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为贯彻执行财政部、证监会等部门联合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公司建立健全了内部控制制度。公司以股东大会为最高领导机构,下设董事会、监事会和以总经理为代表的经营团队。公司董事会授权审计监察部负责内部控制规范工作推进和实施,且定期向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汇报各阶段计划和结果。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一)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颁布的《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及《内部审计制度》的要求,开展内部控制相关工作,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及专项监督的基础上,对公司截至2023年12月31日的内部控制建立的合理性、完整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二)内部控制实施范围
公司按照基本规范及配套指引的要求,对公司层面和业务层面二个维度实行内部控制。公司层面包括公司治理、组织架构、发展战略、风险评估、社会责任及企业文化等。业务层面包括销售管理、供应链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金管理、存货管理、财务报告、工程项目管理、资产管理、信息与沟通等。
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拥有十三家全资子公司、三家孙公司、三家控股子公司和四家参股公司,全资子公司分别为深圳市奋达电声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茂宏电气有限公司、深圳市奋达机器人有限公司、东莞市奋达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奋达技术有限公司、东莞市欧朋达科技有限公司、奋达(香港)控股有限公司、奋达(越南)有限公司、Fenda USA Inc、珠海市奋达科技有限公司、珠海市奋达塑胶有限公司、深圳奋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广东奋达医疗有限公司。孙公司为深圳市罗漫斯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珠海奋达智能家居有限公司、长沙奋达医疗科技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为深圳市奋达智能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市艾仑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威尔新动力有限公司,参股公司分别为艾普柯微电子(江苏)有限公司、南京乐韵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北京帕罗奥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光聚通讯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孙公司、控股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采购业务、销售业务、资金管理、生产管理、人力资源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资金管理、采购及付款管理、资产管理、子公司管理等。
上述纳入评价范围的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涵盖了公司经营管理的主要方面,不存在重大遗漏。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程序及方法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严格依据基本规范、评价指引及《内部审计制度》开展内部控制检查评价工作,具体包括审计立项、审计批准与授权、组织审计组、制定审计方案、下达审计通知书。通过观察内部控制的实施情况、采用调查问卷、个别访谈、专题讨论、穿行测试、实地查验、抽样和比较分析等方法,对各职能部门在各项经营活动、资金管理中是否遵照制度执行、募集资金是否按照制度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使用、是否需要对内控制度进行补充或修改,财务信息是否真实完整等各方面进行了审计。对监督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分析原因,识别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提出意见和建议,以内部审计报告的形式呈报审计委员会、公司高层审核,并通知相关部门整改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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