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3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关于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 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规定的情
况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支付现金购买新疆农牧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新疆雪峰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雪峰科技”)21%股份(以下简称“本次交易”)。
根据本次交易的实际情况作出审慎判断,公司董事会认为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的规定,具体如下:
(一)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雪峰科技21%股份,不涉及立项、环保、行业准入、用地、规划、建设施工等有关报批事项。本次交易已经履行和尚需履行的决策及审批程序已在《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购买报告书(草案)》中详细披露,并对可能无法获得批准的风险作出了特别提示。
(二)本次交易拟购买的资产为雪峰科技 21%股份。在公司董事会就本次交易召开董事会并公告决议前,资产出售方合法拥有标的资产的完整权利,不存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拟购买的股份不存在出资不实或者影响其合法存续的情况。根据交易对方出具的承诺,在交割标的股权前,交易对方承诺所持有的标的股权权属清晰,不存
在限制或者禁止转让的情形。
(三)本次交易完成后,雪峰科技将成为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在人员、采购、生产、销售、知识产权等方面继续保持独立。
(四)本次交易有利于公司改善财务状况、增强持续经营能力,有利于上市公司突出主业、增强抗风险能力。针对本次交易完成后的同业竞争规范和解决,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均已出具《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承诺函》。公司及公司的控股股东广东省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亦已出具《关于规范关联交易的承诺函》,明确如果发生关联交易,将严格履行相关方的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允性,不损害公司和公司股东的利益。
综上所述,公司董事会认为,公司本次交易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9 号——上市公司筹划和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要求》第四条相关规定。
特此说明。
广东宏大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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