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1
证券代码:002694 证券简称:顾地科技 公告编号:2024-080
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已受理,法院审查阶段。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因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精工”)与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梦想汽车”)、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公司作为梦想汽车的前任股东被浙江精工申请追加为被执行人,为执行阶段被申请人。
3、涉案金额:216,169,496.66 元人民币及违约金。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诉讼结果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5、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已于 2023 年 5 月从公司完全剥
离,不再属于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
近日,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顾地科技”)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何桥经济开发区鉴湖路
被申请人:顾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地:湖北省鄂州经济开发区吴楚大道 18 号
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左旗巴彦浩特镇天一国际公馆 20 号楼商业街
文化建筑 101 室
被执行人: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龙湖大街南侧华都物贸大楼第 1 幢
根据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所称:
申请事项:
请求依法追加顾地科技为申请执行人与梦想汽车、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强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主要事实与理由:
根据申请执行人查询的被执行人梦想汽车的工商档案信息显示,梦想汽车于
2017 年 5 月 18 日成立,2017 年 5 月 18 日至 2023 年 5 月 17 日期间,顾地科技
持股比例 100%,系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本案申请执行人于 2019 年 9 月向梦想
汽车提交案涉工程结算资料,但因梦想汽车一直未予以答复并且未支付剩余工程款,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的债权债务关系及纠纷均发生于顾地科技担任梦想汽车的一人股东期间。
申请执行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 20 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被执行人梦想汽车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案件因无财产可供执行已经裁定终本。顾地科技为案涉债务形成、存续期间梦想汽车的唯一股东,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中以顾地科技与梦想汽车财产不相互独立为由,判令顾地科技应当对梦想汽车在此期间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顾地科技作为梦想汽车一人股东不能证明与梦想汽车财产相互独立,应当追加其为被执行人的法定情形。申请执行人向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依法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以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二、公司被申请追加情况
2024 年 12 月 7 日,公司收到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下发的
《追加被执行人申请书》、《举证通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该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阿拉善盟梦想汽车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山西盛农投资有限公司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中,对浙江精工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申请追加顾地科技为被执行人的请求予以受理,并通知公司在收到《举证通知书》十五日内向法院提交证据及对对方提交证据的质证意见。
三、简要说明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等的影响
法院尚未就本案作出是否追加公司为被执行人的裁定,该案件最终裁定结果、执行情况等存在不确定性,尚不能确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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