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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0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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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
关于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 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 行权条件成就、取消授予预留股票期权相关事宜的法律意
见书
致: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煌上煌”)的委托,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调整行权价格、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及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取消授予预留股票期权(以下分别简称“本次调整”“本次注销”“本次行权”“本次取消授予”,合并简称“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江西煌上煌集团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激励计划(草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规定,查阅了按规定需要的文件以及本所经办律师认为必须查阅的其他文件。本法律意见书
的出具以下述内容为前提:公司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确认函或口头证言,提供给本所的材料和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在此基础上,本所对有关事实进行了查证和确认。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精神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本所及经办律师均不持有煌上煌的股份,与煌上煌之间亦不存在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
本所仅就与公司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相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本所不对公司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期权价值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的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不应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对于出具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依赖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说明或证明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同意公司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其实施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的必备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根据相关规定及监管部门的要求履行申报手续或公开披露,并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公司在实施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歧义或曲解,本所有权对相关文件的相应内容再次审阅和确认。
一、本次调整、注销及行权、取消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1、2023 年 6 月 29 日,公司召开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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