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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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4)第 401 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洋股份”或“公司”)的委托,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提案、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及《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有关事项进行了审查,查阅了本所律师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须查阅的文件,并对有关问题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见证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一起公告,并依法对本法
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由 2024 年 10 月 8 日召开的第六届董
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召集。公司已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
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下同)上公告了召开会议的通知。
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出席会议对象,说明了股东有权亲自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有权出席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的登记办法、联系地址及联系人等事项;同时,通知中对本次股东大会的议题进行了充分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0 日星期五下午 15:00 在广西
南宁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四路 9 号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李奉强先生主持。
4、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其中,通过深圳
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
间为:2024 年 12 月 20 日 9:15 至 15:00。
5、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4 日在《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披露
了《关于独立董事公开征集表决权的公告》。公司全体独立董事一致同意由独立
董事何艮作为征集人,自 2024 年 12 月 13 日至 2024 年 12 月 18 日(每个工作日
的上午 9:00 至 11:30;下午 14:00 至 17:00),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中审议的《关
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公司 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向公司全体股东征集表决权。根据公司出具的说明,上述征集表决权期间内,无股东向征集人委托表决。
经本所律师查验,公司董事会已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召集本次股东大会,并已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本次股东大会征集人不存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第三条规定的不得作为征集人公开征集表决权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独立董事征集投票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权利管理暂行规定》《股东大会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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