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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23 18:32:43 股吧网页版
百洋股份: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关于百洋股份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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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00042 电话:022-85586588 传真:022-85586677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

关于

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国浩津法意字(2024)第 404 号

致: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天津)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受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上市公司”或“百洋股份”)的委托,担任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本激励计划”或“《激励计划》”)事项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颁布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南》”)、《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国资发分配〔2006〕175 号,以下简称“《175 号文》”)、《关于规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资发分配〔2008〕171 号,以下简称“《171 号文》”)、《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国资发考分规〔2019〕102 号)、《中央企业控股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工作指引》(国资考分〔2020〕178 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激励计划》和《百洋产业投资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就百洋股份实施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相关事项(以下简称“本次授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据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作出承诺,保证其为本次激励计划事项向本所提供的原始文件、副本材料和影印件上的签字、签章均为真实的;其所作的陈述和说明是完整、真实和有效的;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的事实和文件均已向本所披露,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本所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本次授予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价值、会计、审计、财务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对有关财务数据或结论进行引述时,本所已履行了必要注意义务,但该等引述并不视为本所对这些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同意公司在为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本次授予事项所制作的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的相关内容,但公司做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本法律意见书中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的。

本法律意见仅供公司为本次激励计划实施本次授予之目的使用,非经本所同意,不得被任何人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作为公司本次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申报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授予的批准与授权

2024 年 10 月 8 日,公司召开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2024 年第四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公司 2024 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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