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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3 17:15:13 股吧网页版
良信股份: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4


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事项的信息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良信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尚未公开并且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情形或事件。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职能部门、分公司及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能获取公司有关重大信息的人员。

第五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公司实际控制人和公司的关联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公司重大事项的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第七条 公司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具体执行重大事项信息的管理及披露事项。
第八条 报告义务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第一责任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收集和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九条 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在重大事项信息尚未公开披露前,负有严格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事项信息的范围

第十条 公司重大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要交易、关联交易、重大风险、重大变更、其他事项、深圳证券交易所行业信息披露要求事项以及前述事件的重大进展。

第十一条 重要会议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事项;

(二)公司及子公司拟提交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的事项;
(三)公司及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的提案、通知、决议等信息;

(四)公司及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信息;

(五)不设董事会的子公司拟提交执行董事审议的事项。

第十二条 重要交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等);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债务重组;

(九)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或子公司拟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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