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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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936 号
致: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法律顾问,就本次回售的相关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号——业务办理》《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 监管指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回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括但不限于《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牧原食品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以下简称“《会议规则》”)等与本次回售相关的文件和材料。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和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对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取得了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出具的有关事实和法律问题的证明、声明或承诺以及本所律师对相关单位、个人的访谈。上述证明、声明和承诺、访谈亦构成本所律师出具本《法律意见书》的支持性材料。
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本《法律意见书》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本所律师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其所提供的书面材料或口头证言均真实、准确、完整,有关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所提供之任何文件或事实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所提供的文件、材料上的签署、印章是真实的,
并已履行该等签署和盖章所需的法定程序,获得合法授权。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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