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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06-22 20:49:02 股吧网页版
这家三板企业遭A股公司“悔婚” 业务完全停摆 抽屉协议惹的祸?
来源:e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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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梦想嫁入豪门,却未料想被半路悔婚,不仅荣华富贵皆空,自身名誉也败退殆尽,落得债务缠身下场……


  这样一出狗血剧情,在新三板挂牌公司一恒贞(833652)身上上演,公司董事长黄飞雪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坦言,如今自己只剩“光杆司令”。


  “悔婚”风波重创三板公司


  公开资料上,成立于1996年的一恒贞,2015年挂牌新三板,公司营销网络覆盖全国100多个大中城市,连锁店/柜300多家,设立有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中心以及钻石采购配送中心,四个区域运营管理机构等,公司2015年披露营收规模达2.45亿元。


  然而如今,仍在郑州市管城区一家属楼办公的公司董事长黄飞雪,不仅被多宗官司缠身,深陷高额债务,其经营多年的“一恒贞”品牌,也已完全退出市场,董事长成了“光杆司令”。


  “就是因为这场并购,本来好好专注自身经营的一恒贞,完全改变了发展轨迹。公司现在已经完全停摆,这几年都纠缠在官司里。


  黄飞雪所述的并购,始于2016年,交易对方是A股上市公司金一文化(002721)。


  2016年3月10日金一文化公告称,公司拟以现金1.5亿元认购一恒贞9367股定增股份,交易完成后,公司持有一恒贞51%股权,成为其控股股东。彼时金一文化表示,收购一恒贞是公司在新三板进行投资并购的首次尝试,为公司以后在该领域的并购合作提供了可借鉴的经验。


  “一恒贞是资本市场上的小兵,能够有大企业愿意出资并购,当时肯定觉得事件美事,可谁知道,金一文化后面会出了资又反悔,导致公司资信情况完全损毁,最后资金链严重断裂。


  金一文于化2016年10月26日正式公告终止参与一恒贞定向发行股票,公告也显示,金一文化已就股权收购终止事项向交易对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但截至公告出具日,双方尚未就解除合同后续事项签署协议。


  此后,金一文化与一恒贞一直未就解除合同事项达成一致,不仅双方互诉至公堂,后又引发一恒贞流动资金短缺,引发多起诉讼而致多个银行账户被冻结等问题,最终一恒贞已无法正常使用流动资金,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及财务运作停摆。


  2016年被“退婚”后,一恒贞财务数据每况愈下,2016年至2019年净利润分别亏损5875.63万元、2732.21万元、2863.71万元、3417.23万元,同时,公司2016年至2019年财报均被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在公司2020年5月1日发布的2019年审计报告中,年审机构天职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称,一恒贞资金链断裂导致资金严重短缺、人员流失严重、借款逾期较多、诉讼缠身、质押商品难以盘点和函证、司法冻结等相关原因,日常经营受到重大影响,营业规模收缩较多,日常经营比较困难。公司经营业务基本处于停滞状态,存在大量逾期未偿还债务,可供经营活动支出的货币资金严重短缺,且很可能无法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变现资产、清偿债务,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


  天眼查信息显示,目前一恒贞已被最高法公示为失信公司,涉及众多诉讼,自身风险信息多达294条。同时,公司实控人、董事长黄飞雪也已被法院列为限制高消费人员。


  “一恒贞此前在河南黄金珠宝行业也是龙头企业,如今落得这个下场。目前我们也没什么别的想法,就想求个公正。”黄飞雪称。


  是否已有“夫妻之实”?


  黄飞雪等人为求其所认为的公正,与金一文化互诉长达两年。


  2020年6月11日金一文化公告称,2018年6月1日,公司向河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确认《认购协议》已经解除并确认公司不具有一恒贞的股东资格。2018年6月13日,一恒贞针对本案向河南高院提起反诉。河南高院于2018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河南高院判决认定,金一文化与一恒贞签订的《股份认购协议》已于2016年10月27日解除;金一文化不具有一恒贞的股东资格;驳回一恒贞的反诉请求。


  在双方“订婚”又“悔婚”的过程中,到底有没有形成“夫妻之实”,成为上述案件最大的争议点。


  对此,金一文化在回复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函时表示,根据公司公告的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公司与一恒贞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的判决书。河南高院认为,在一恒贞就涉案股票发行未能取得“股份登记函”的情况下,公司享有约定解除权,在本案定向发行的股份未在中国结算办理登记的情况下,不宜直接认定金一具有股东资格。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获得的河南省高院对本案的判决书显示,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河南省高院认定事实为,2016年4月28 日,金一文化向一恒贞账户汇款1.5亿元,系股份认购款。2016年5月25日,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对此出具《验资报告》。


  然而自2016年4月28日至2016年8月10日期间,上述认购款从一恒贞的认购账户分多笔转至其另一个银行账户。截至2016年8月10日,一恒贞公司认购账户余额为168。 02元,另一账户上余额为2.24万元。


  申万宏源向全国股转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显示,2016年5月31日,申万宏源作为一恒贞的主办券商,将一恒贞本次发行的相关材送给全国股转公司,并取得《受理通知》。此后,一恒贞出现违规担保等一系列问题。2016年8月9日,全国股转公司出具《关于对一恒贞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采取自律监管措施的决定》。


  2016年8月8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的《挂牌公司股票发行常见问题解答(三)——募集资金管理、认购协议中特殊条款、特殊类型挂牌公司融资》中规定,“挂牌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公司董事会为本次发行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一恒贞此次股票发行认购账户为公司的一般账户,原未设立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进行专户管理。


  依据上述规定,2016年9月2日一恒贞公司与申方宏源、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筹划设立募集资金专用账户,但一恒贞迟迟未能将募集资金转让上述募集资金专户。申万宏源项目组推测有可能是一恒贞已将募集资金提前使用,遂请一恒贞提供银行流水,但一恒贞始终未能提供。


  据判决书显示,金一文化在申诉时主张,一恒贞自始至终未按照约定为金一公司办理“股份登记函”,导致金一文化无法取得股份登记。因此,金一文化从未以一恒贞股东的身份行使过股东权利,也没有取得股东资格。


  同时,一恒贞已将金一文化支付的股份认购款全部挪用,严重违反了股转系统的审查规则,导致主办券商无法进行核査并出具专项核査报告,一恒贞已确定无法就本次股票发行通过股转系统的审查并取得“股份登记函”,不可能再为金一文化办理股份登记。金一文化未来不再存在取得股东资格的可能。


  此外金一文化认为,其他证据也均显示金一文化不是一恒贞公司的股东。国家工商信息中登记的一恒贞公司的“股东及出资信息”、“变更信息”、《一恒贞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一恒贞公司2018年半年度报告》、一恒贞公司在股转系统公告的《公司章程》等,均未将金一文化记录为股东。金一文化从未取得一恒页公司的任何股东权力,无权参加股东大会、參与重大经营方针决策、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享受分红。《股份认购协议》已经解除,股份认购款已经退还,基础法律关系的效力已经终止。


  不过,对于河南省高院对金一文化不具有一恒贞股东资格的判决,一恒贞方仍存异议。


  作为本案一恒贞方的代理律师,河南正商律师事务所律师杜保富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金一文化2016年4月30日之已前一次性缴足新增注册资本(实收资本)9367万股,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为183670万股。这是金一文化入股后一恒贞的总注册资本。一恒贞股票发行验资完毕后,金一文化股东资格法律文件符合股份转让公司需要的文件齐备后于2016年5月30日向全国股转系统公司履行备案程序。2016年10月27日金一文化单方通知一恒贞,要求解除本《股份认购协议》,并退还股份认购款,势必导致一恒贞购买金一文化持有的9367万股,返还入股资金1.49亿元。金一文化的解除行为违反了《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资本维持原则”及第142条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强制性规定,故这部分内容应属无效。公司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得任意抽回股本”中明确规定“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同意金一文化抽回支付全部股金,就会导致一恒贞必须减少注册资本,或者一恒贞自己收购金一文化的股份。因此,无论是双方如何约定都违反公司法禁止性规定,该解除约定无效。


  他进一步表示,《公司法》解释三第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对股权归属发生争议,一方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享有股权的,应当证明事实包括,已经依法向公司出资或者认缴出资,且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金一文化依法通过董事会会议决议“出资”并披露,一恒贞依法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依法披露,双方依法签订《股份认购协议》后金一文化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和程序履行出资义务,认缴全部出资,并通过出资审计,完全符合本解释三规定,金一文化已经享有股权。根据公司法,享有股权只有股东特有,可能是显名股东,也可能是隐名股东。


  双方疑存违规抽屉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这桩“联姻”闹剧背后,被指存在未经披露的“抽屉协议”,也成为当事双方公司争议的另一焦点。


  按照黄飞雪所述,由于根据2016年8月相关新规,并购推进需对相关资金进行监管,为共同办理股份登记函,一恒贞于2016年9月向金一文化控股股东上海碧空龙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碧空龙翔”)借款1.49亿元,以求按照规定完善1.49亿元资金监管手续,推进并购进程。


  “金一文化派驻的财务总监,在我们公司管理层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16年9月14日又向金一文化转回了1.49亿元,导致股转系统无法办理‘股份登记函’。后面金一文化又单方面终止了《股份认购协议》,说转回1.49亿元是一恒贞退还股份认购款。”黄雪飞向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发来的相关证明材料显示,一恒贞2016年9月6日任命梁庆祥为公司财务总监,该人士2016年6月至11月间一直由金一文化缴纳社保。2016年7月,金一文化还在其官方微信发布一恒贞相关门店开业的宣传资讯,称一恒贞为旗下品牌。此外,一恒贞的相关银行流水也显示,2016年9月14日,碧空龙翔向公司账户分多笔转入借款的同时,公司账户也在期间间隔向金一文化转出“退还股份认购款”。


  对于一恒贞方的主张和证据,金一文化并不认同。判决书显示,对上述借款的目的和款项转入金一文化的行为性质,金一文化主张该转款行为系一恒贞公司向金一公司退还股份认购款。金一文化在回复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函时也称,“公司不存在抽逃出资的情况。”


  不过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关注到,判决书记录的部分内容,或一定程度上佐证了黄飞雪的主张。


  2018年3月29日,黄飞雪针对上述资金划转问题向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公安局报案。询问笔录内容称,梁庆祥表示其于2016年6月中旬被金一文化外派到一恒贞公司任财务总监,2016年9月初被正式任命为一恒贞公司财务总监,获得了公司银行账户的授权密钥(U盾)及授权密钥密码。此后,金一文化发现一恒贞公司从2016年5月份至2016年9月初,陆续把金一文化入股的1。 49亿余元挪走完毕,这样一恒贞就不能取得全国股转公司就本次股票发行出具的“股份登记函”,并无法取得相应的股份登记证明文件,随告知梁庆祥等人,碧空龙翔将向一恒贞账户打入1.49亿余元,用来归还金一文化于2016年4月28日入股一恒贞公司的款项。2016年9月14日,一恒贞的招商银行东莞厚街支行开立的银行账户收到碧空龙翔的打款1。 49亿余元,当时,梁庆祥等人又把1.49亿余元转到金一文化的账户,并备注退还股份认购款。对于将该1.49亿余元转给金一公司,梁庆祥等人没有告知一恒贞,因为二人只对金一文化负责。


  对于这一纠纷情况,河南高院判决认为,一恒贞主张向碧空龙翔公司借款的目的是用于完善三方监管手续、办理“股份登记函”,金一文化利用控制一恒贞公司财务的便利将借款转移的违法行为是导致无法取得“股份登记函”的原因。但是一恒贞向碧空龙翔的借款并未汇入开立的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另一恒贞向金一文化转款发生在2016年9月14日,而黄飞雪系于2018年3月向公安机关举报梁庆祥挪用资金问题,并称其于2017年年初发现资金被挪用。一恒贞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金一文化达成了通过向碧空龙翔借款来完善三方监管手续的一致意思表示。


  “公司2018年才报案,是因为期间一直在与金一文化沟通,希望并购能够继续推进,不想撕破脸。”黄飞雪称,1.49亿元巨款在一恒贞账面一日游后,时隔一个多月,金一文化才正式发布了终止收购公告,而期间,无论是一恒贞还是金一文化,都没有对这1.49亿元的资金流动进行披露,这确实是违反相关信披规定的。“金一文化没有通过正常渠道解除并购,而是采取了这样一种方式,把首次出资的款项拿回,又让一恒贞欠金一文化控股股东1.49亿元。”


  为什么金一文化不通过正规途径解除与一恒贞的并购纠纷?


  一恒贞一张姓债权人在与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沟通时认为,金一文化在出资并购后发现一恒贞已经使用了相关1.5亿并购款,如果要求并购取消,则相关款项收回面临困难,会对上市公司财报数据产生显著负面影响。所以金一文化就想出了这出借款一日游的做法,将这笔“坏账”从上市公司转到了控股股东手中。


  金一文化或仍面临追诉


  金一文化与一恒贞互诉的这两年多时间内,众多一恒贞的债权人也多次与两家公司产生诉讼案。


  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查阅多宗案件判决书发现,对于一恒贞债权人要求认定金一文化存资金抽逃行为,要求追加金一文化为一恒贞相关债务纠纷案件的被执行人的主张,包括河南、深圳多家地市、区级法院均裁定予以支持。


  河南省高院此番判决书也显示,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1月20日对金一文化诉李磊、一恒贞等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作出民事判决,认为沈丘县人民法院认定金一文化在认购成功之后已成为一恒贞控股股东符合事实及法律依据。金一文化在成为一恒贞股东后,未经法定程序即与一恒贞共同于2016年9月14日将股份认购款全部转出抽回,该抽逃出资的行为侵害了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沈丘县人民法院裁定金一文化在抽逃资金的范围内对李磊承担821.23万元及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河南省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执行裁定书也裁定,追加金一文化为相关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金一文化在1.5亿元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等。


  “在河南高院判决下达之前,已经有部分债权人通过起诉要求追加金一文化为被执行人,而获得了相关债权清偿款。但目前仍有众多债权人债务还没有着落,如果裁定金一文化没有相关责任,那这笔债务就收不回来了。”上述一恒贞张姓债权人对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表示,一恒贞没有任何资产可供支付债务,如今已经完全丧失偿债能力,但目前公司相关债权人手中还累计有超过1亿元规模的债务待清偿,因此肯定还要组织进一步上诉事宜,希望能够认定金一文化的清偿责任。


  黄飞雪也称,金一文化对公司的并购风波,不仅严重影响了一恒贞的生产经营,也对公司股东、债权人造成了巨大资金损失,所以即使继续打官司需要支付高达近80万元的诉讼费用,公司肯定也还要筹资进一步上诉。


  “金一文化和一恒贞的纠纷可能仍将旷日持久。”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王智斌在接受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时分析称,一恒贞或公司债权人等如果不服河南省高院的一审判决,可以在收到一审判决后十五天内向最高院提起上诉,也可以在一审判决生效后,向最高院申请再审,因此目前河南省高院的判决是否能最终生效,还是未知数。此外,若河南省高院的判决生效,那么与此前一恒贞债权人被判决金一文化存在债务清偿连带责任的相关案件事实部分存在冲突的,可能还要面临回溯重审。


  目前上市公司是否已向被判决存在清偿连带责任的一恒贞债权人支付款相关清偿款?若河南省高院判决最终生效,那么对于此前认定金一文化对一恒贞债权人存在清偿责任的相关判决,公司是否会要求重审?


  对此,金一文化在回复证券时报·e公司记者采访函时表示,“公司对相关案件情况会及时跟进并按要求披露进展,请以法院判决与公司相关公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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