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及控股子公司风险投资业务的管理,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房地产投资、信托产品投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其中,证券投资包括投资境内外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以及向银行等金融机构购买以股票、利率、汇率及其衍生品种为投资标的的理财产品。
第三条 对于公司以下投资情形不适用本制度:
1、 以扩大主营业务生产规模或延伸产业链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2、 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但无担保的债券投资仍适用本制度;
3、 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4、 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3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5、 以套期保值为目的进行的投资;
6、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二章风险投资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 公司在进行风险投资时,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2、 公司应强化风险投资的风险控制,谨慎、合理地评估预期效益;
3、 投资规模与公司同期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影响主营业务的正常运行。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使用自有资金进行风险投资,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六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得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在以下期间,不得进行风险投资:
2、 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后的十二个月内;
3、 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后的十二个月内。
第八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规定的风险投资时,应同时在公告中承诺在此项风险投资后的十二个月内,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将募集资金投向变更为永久性补充流动资金、将超募资金永久性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或归还银行贷款。
第九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进行风险投资适用本制度的相关规定,未经公司同意,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进行风险投资。公司参股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对公司业绩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风险投资责任人及管 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风险投资第一责任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处理风险投资的相关事宜,公司总裁作为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运作和处置。公司总裁指定公司相关部门及适当人员负责风险投资项目的调研、洽谈、评估,执行具体操作事宜。 公司监事会应对公司风险投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董事会秘书为风险投资项目信息披露义务的直接责任人。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资金的筹集、使用管理,并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保证金进行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每个会计年度末应对风险投资项目进行全面检查,并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预计各项风险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并向审计委员会、董事会报告。
第四章风险投资的决策及审 批
第十三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风险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风险投资作出决策:
1、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及时披露;进行金额在人民币 5,000
万元以上的除证券投资以外的风险投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2、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不论金额大小,均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并应当取得全体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和独立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3、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当以各类风险投资的发生额总和作为计算标准,并按连续十
二个月累计发生额计算,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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