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3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5
第四章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管理......11
第五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披露......12
第六章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变更......12
第七章 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13
第八章 附 则......15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
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并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
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招股说明
书或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上市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其募集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负责建立健全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并确保
该制度的有效实施。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使用、变更、监督和责任追究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
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申请、分级审批权限、决策程序、风险控制措施及信息披露程序作出明确规定。公司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已公开披露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当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规范、公开、透明。 公司变更募投项目必须经过股东会批准,并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和其他相关的法律义务。
第五条 董事会应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披露募
集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六条 非经公司股东会依法做出决议,任何人无权变更募集资金使用用途。
第七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储存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公司应将募集资金总额及时、完整地存放在使用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内。
第九条 为方便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公司实行募集资金的专户存储制度。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户集中管理,募集资金专户数量不超过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个数。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独立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公司因募投项目数量过少等原因拟增加募集资金专户数量的,应事先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申请并征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
第十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1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
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万元或募
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百分之二十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