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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2024 年 11 月 26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及一般原则...... 2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3
第四章 对外担保的审议与批准...... 4
第五章 对外担保合同的签订...... 5
第六章 对外担保的日常管理...... 6
第七章 对外担保的风险控制...... 7
第八章 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 7
第九章 对外担保的信息披露 ...... 8
第十章 法律责任...... 8
第十一章 附则...... 8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管理工作,严格控制公司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保护公司、全体股东及其他利益相关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交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质押及其他形式。
第三条公司对外担保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利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令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公司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担保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四条公司对外担保实行统一管理,非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批准,任何人无权以公司名义签署对外担保的合同、协议或其它类似文件。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或实际控制的子公司。
第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在年度报告中,对上市公司报告期末尚未履行完毕和当期发生的对外担保情况、执行本章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条件及一般原则
第七条公司对外担保的被担保人应在经营和财务方面正常,不存在较大的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且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担保法》、《深交所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规定。
第八条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应当提供反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提供反担保应当比照担保的相关规定执行,以其提供的反担保金额为标准履行相应审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但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为以自身债务为基础的担保提供反担保的除外。
第九条被担保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被担保人提供的资料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
(二) 被担保人申请本公司担保的债务存在违法、违规情形的;
(三) 公司曾经为被担保人提供过担保,但该担保债务发生逾期清偿及或拖欠本金等情形,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四) 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已经或将发生恶化,可能无法按期清偿债务的;
(五) 被担保人在上一年度发生过重大亏损,或者预计当年度将发生重大亏损的;
(六) 被担保人在申请担保时有欺诈行为,或被担保人与反担保方、债权人存在恶意串通情形的;
(七) 反担保不充分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存在瑕疵的,或者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是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或限制流通或不可转让的财产;
(八) 担保人存在尚未了结的或可以预见的重大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案件,将影响其清偿债务能力的;
(九) 公司股东会或董事会认为不能提供担保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对外担保申请的受理与初审
第十条对外担保申请由公司财务部门统一负责受理,被担保人应在公司财务部门要求时限内提交担保申请书及附件。公司在决定担保前,应当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状况,对该担保事项的收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包括但不限于:(一)为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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