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2024 年 11 月 26 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2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2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3
第四章 监事会会议表决 ......6
第五章 监事会会议的信息披露 ......7
第六章 监事会决议案的执行和反馈 ......8
第七章 附则 ......8
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本公司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促使监事和监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监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其他法律、规范性文件以及《一心堂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监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对公司经营、财务以及公司董事、
总裁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责的合法性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监事会的组成和职权
第三条 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包括两名股东代表监事和一名职工代表监
事。其中,职工代表监事人数不少于监事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四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名。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担任,由全体监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和罢免。
第五条 监事每届任期三年。股东代表担任的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和罢免,
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和罢免。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公司董事及总裁、副总裁和财务负责人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对违反法律、《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四)当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总裁及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会报告;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职责时依法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六)向股东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七条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
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八条 监事会主席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主持监事会会议;
(二)组织履行监事会的职责;
(三)审定、签署监事会报告和其他重要文件;
(四)代表监事会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五)依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监事会主席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监事会设监事会办公室,主持监事会日常事务。
监事会主席兼任监事会办公室负责人,保管监事会印章。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事会主席应当在十日内召集临时监事会
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法规、监管部门的各种规定和要求、《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决议和其他有关规定的决议时;
(三)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中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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