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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18 18:47:10 股吧网页版
利民股份: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19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区皇岗商务中心 1 号楼 23 层

电话:0755-82816698 传真:0755-82816698

邮编:518048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锦天城(深圳)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与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一并进行公告,并依法对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2024 年 7 月 2 日,公司召
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召集本次股东大会。

公司已于 2024 年 7 月 3 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上发出了《利民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前述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召开日期和时间(包括现场会议日期、时间和网络投票日期、时间)、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召开地点、会议主持人、会议审议事项、现场会议登记办法、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其中,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超过 15 日。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7 月 18 日 15:00 在江苏省新沂经济开发
区经九路 69 号公司子公司利民化学有限责任公司行政楼 4 楼电教室如期召开,由公司董事长李新生先生主持。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通
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
-9:25,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
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7 月 18 日 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审核后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出席、列席人员的资格

(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3 人,代表股份155,237,395 股,所持股份数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42.3149%,其中:

1. 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股东登记的相关材料,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 19 人,均
为截至 2024 年 7 月 15 日下午 15:00 收市时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
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该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 129,396,812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712%。

经本所律师验证,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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