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5
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
书面审核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在全面了解和审核公司 2024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称“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后,发表书面审核意见如下:
1、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公司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条件和资格。
2、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和《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预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方案和预案合理、切实可行,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行业和发展状况、经营实际、资金需求等情况,有助于公司扩大业务规模,增强长期盈利能力,改善资本结构,夯实抗风险能力,从而进一步提升公司综合竞争能力。
3、公司编制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详细论证了本次发行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性等,综合考虑了公司所处的行业及公司的发展规划、财务状况及资金需求等情况,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符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4、公司编制的《山西永东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募集资金使用可行性分析报告》对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进行了分析,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用途符合国家相关政策的规定以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符合公司所处行业现状及发展趋势,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符合公司的长远发展目标和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行为。
5、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3]110 号)《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7 号)和中国证监会《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证监会公告[2015]31 号)等文件规定,为保障中小投资者利益,公司就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对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进行了认真分析,并制定了具体的摊薄即期回报的填补措施,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做出了承诺。填补回报措施合理、可行,有利于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长远利益。
6、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董事会授权人士全权办理本次向
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相关工作事宜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有利于确保公司本次发行有关事宜的进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7、公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内容属实、完整,公司对前次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严格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已披露的募集资金使用的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投向、损害股东利益等违规情形。
8、公司为本次发行募集资金设立专项账户,实行专户专储管理,用于本次发行募集资金的专项存储和使用,并授权签署募集资金监管协议,有利于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9、公司本次发行的相关文件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本次发行事项尚需获得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10、经审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发行方案、预案、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报告、方案的论证分析报告等相关文件所
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综上,监事会认为:公司 2024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符
合《公司法》《证券法》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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