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
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一月
中国 广东 深圳 南山区前海深港合作区国际仲裁大厦 17 层 1710、1711、1712 号
电话(Tel):(0755)86703090 邮编:518052
目 录
第一节 引言......5
第二节 正文......7
一、本次解除限售的批准和授权......7
二、本次解除限售的主要内容......9
三、结论意见......12
释 义
除非另有所指,下列简称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凯龙股份、公司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
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的限制性股
本次解除限售 指
票第一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事项
《激励计划(草案修订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稿)》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
经公司2022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限制
《激励计划》 指 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修订稿)》形成的《湖
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
票激励计划》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自律监管指南》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 1
号——业务办理》
《公司章程》 指 《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炜衡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炜衡律师 指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律师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关于湖北
本法律意见书 指 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1 年限制性股票
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除限售
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之法律意见书》
元 指 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引用数字存在部分合计数与各明细数直接相加之和在尾数上如有差异,是由于四舍五入所造成。
炜衡沛雄(前海)联营律师事务所
关于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批暂缓授予部分第一个解
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成就
之
法律意见书
致:湖北凯龙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公司与炜衡签订的《专项法律顾问聘请协议》,炜衡接受公司的委托,担任其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炜衡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及《自律监管指南》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就公司本次授予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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