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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源控股: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华源控股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0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八月

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

关于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现行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北京市中伦(深圳)律师事务所(下称“本所”)接受苏州华源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委托,指派律师对公司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进行见证,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事宜发表法律意见。

一、会议召集、召开程序

为召开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会于 2024 年 7 月 31 日在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公告了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会议的召开方式、召开时间和召开地点,对会议议题的内容进行了披露,说明了股东有权出席并可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行使表决权,明确了会议的登记办法、有权出席会议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会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号码。会议的召集和通知符合《股东大会规则》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网络投票时
间为: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
的交易时间,即上午 9:15—9:25、9:30—11:30 和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
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19 日上午 9:15 至
下午 15:00 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8 月 19 日下午 14:30 在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
夏蓉街 199 号华源创新中心 20 幢 11 楼会议室召开。公司董事长李志聪主持本次
会议。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人员

1. 股东或股东代理人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71 名,所持股份总数 148,052,856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剔除截至股权登记日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的股份数量,下同)的47.9599%,具体情况如下:

(1) 现场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或委托代理人代为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 2 名,所持股份总数 108,734,192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35.2231%。

(2) 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情况

在本次股东大会确定的网络投票时段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共69 名,所持股份总数 39,318,664 股,所持股份总数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12.7368%。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该等股东的资格由
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认证。

2. 出席、列席现场会议的其他人员

(1)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

(2) 公司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3) 本所律师。

(二)召集人

根据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通知的公告》,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

本所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三、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对列入通知的议案依法进行了审议和表决,公司按照《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票和监票。本次股东大会审议议案具体情况如下:

1.《关于注销公司部分已回购股份并减少注册资本的议案》

表决结果为:同意147,620,056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99.7077%;
反对 207,500 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402%;弃权 225,300 股,占
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0.152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 17,605,0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 97.6006%;反对 207,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有表决权股份数的1.1504%;弃权 225,300 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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