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鹭燕医药:舆情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鹭燕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公司商业信誉及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有较大影响的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较大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者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 舆情信息的分类:
(一)重大舆情:指传播范围较广,对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有重大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舆情。
(二)一般舆情:指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 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 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五条 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董事会秘书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舆情的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的相关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决定舆情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应对工作;

(四)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对媒体信息采集和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变动情况,研判和评估风险,并将各类舆情的信息和处理情况及时上报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 公司其他职能部门及子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及时向公司证券部报告相关舆情信息;
(二)如实提供舆情信息相关情况材料;
(三)配合落实舆情工作组的舆情处置措施。
第九条 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 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积极应对。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快速反应、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应对方案。
(二)依法合规、谨慎处理。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及时核查相关信息,依据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妥善应对,谨慎处理。
第十一条 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并作出快速反应,公司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在知悉各类舆情信息后应立即报告董事会秘书;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的有关情况,如为一般舆情,应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如为重大舆情,除向舆情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工作组报告,必要时向证券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一般舆情的处置:一般舆情由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 重大舆情的处置: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舆情工作组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作出决策和部署;证券部和相关部门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舆情工作组根据情况采取多种措施澄清事实。舆情工作组组长可行使下列职权:
(一)迅速调查、及时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按规定及时、真实、准确披露相关信息。

(三)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减少误读误判。
(四)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及调查的接洽工作。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不得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

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公司未公开的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在该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如有违反前述规定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内部通报警告、记过、降职降薪、解聘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 公司关联人或聘请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如擅自披露公司信息,或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致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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