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4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关于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 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下简 称“ 本所” )接 受厦 门瑞尔特 卫浴科 技股 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 指派本所郝玉 鹏律 师、俞挺律 师(以下 简称“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 法》《上 市公司股 东大 会规则 》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及《厦门瑞 尔特 卫浴科技 股份有限 公司 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 2024 年度第一次临 时股 东大会(以下简称“ 本次 股东大会”)相关事宜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已经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 东大 会有关 的法 律文件及 其他文件 、资 料予以了核查、验证。在进行核查验证过程中, 公司 已向本所保证, 公司提供予本所之文件中的所有签署、盖章及印章都是真实的, 所有作为正本提交给本所 的文件 都是真 实、准确 、完整和有效的, 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 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 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
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 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 议案所表 述的事实 或数 据的真 实性和准 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法律法规及 本法律 意见 出具日以 前 已经发生 或者存 在的 事实, 严
格履行了法定职责, 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 进行了 充分 的核查验证, 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 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 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4SH7200142/JW/kw/cm/D18
在此基础上, 本所律师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召开 程序
根据公司公告的《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度第一次临时
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已于本次股东大会召开十五
日之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 股东 。公司董 事会已在 会议 公告等文 件中载明 了本 次股东
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股权登记日等事项, 并在会议公告中列明了提交本次股东大
会审议的议案。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现场 会议于 2024 年 11 月 13
日 14: 00 在厦门市海沧区后祥路 18 号厦门瑞尔特卫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一
层会议室召开。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 系统进 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日上午 9: 15-9: 25, 9: 30-11: 30, 下午 13: 00-15: 00 ;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1 月 13 日上午 9: 15-下午 15: 00 期间
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和地点均符合会议通知的内容。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关于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 集人 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 会召 集。根据 公司提供 的出 席会议股 东及股东 代理 人统计
资料和相关验证文件, 以及 本次 现场及 网络投 票 的合并 统 计数据, 参加本 次 股东大
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 股东( 或股 东代理人)共计 110 人, 代表 有表决 权股 份数为
158,811,98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 8.0 04 9 %。公 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基于上述核查, 本所律师认为,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人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 表决 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 票、 网络投票 相结合的 方式 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 的议 案进行
了表决。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表(或委 托代理 人)以记 名投票的方式对会议公
告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表决, 公司按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进行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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