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证券代码:002795 证券简称:永和智控 公告编号:2024-054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的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11 月 21 日(星期四)14:5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9:25,9:30-11:30和下午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21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三街88号5栋23层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魏璞女士
6、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
司章程》、《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计399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1,389,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0154%。其中: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3,356,83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266%。
(2)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出席会议的股东共计3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8,032,24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887%。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及其授权代表共计397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749,07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654%。
3、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股东大会。
4、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通过现场方式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提案:
审议通过《关于转让控股子公司股权及债权的议案》。
总表决结果:同意70,76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05%;反对43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85%;弃权186,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09%。
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如下:
同意4,128,3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6.9297%;反对434,43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1478%;弃权186,28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224%。
上述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由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徐茜如律师、曾春鸣律师见证,并出具了《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为: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资格、出席人员资格、表决方式、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上海市锦天城(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永和流体智控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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