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07
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使公司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以及《苏州市世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由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子公司”)。
第二章 内部审计的机构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内部审计的实施机构是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领导下行使审计职权,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五条 审计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六条 审计部应配备不少于二人的专职审计人员,审计部负责人为专职,由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七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人员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
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八条 审计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相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九条 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工作中,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根据内审工作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报送相关生产、经营、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相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现场勘查实物;
(三)检查相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参加相关会议,组织成员企业召开与审计相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
(六)对审计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调查,并索取相关文件、资料等证明;
(七)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相关资料的行为,经公司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必要的措施并提出追究相关领导及员工责任的建议;
(八)发现被审计单位转移、隐匿、篡改、毁损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相关资料的,有权予以制止,并报公司董事长责令其交出;
(九)经公司董事会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相关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资料;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以及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十一)对因违法、违规行为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并报公司董事会;对于重大违法、违规事项,由公司董事会决定交与执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一条 审计部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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