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4
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制度
(2024 年 8 月制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
暂缓与豁免行为,确保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帝欧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
规定,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判断所披露的信息是否存在《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并接受深圳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范围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等,及时披
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暂缓或者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五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拟披露的信息被依法认定为国家秘密等,
及时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公司利益或者导致违反法律法规的,可以免于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
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
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七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相关信息未泄露;
(二)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
(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章 暂缓、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核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严格管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业务属于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由公司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公司证券部协助董事会秘书办理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具体事务。
第九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相关部门或分子公司
应填写《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内部申请表》(附件一)、《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二)并附相关事项资料,经部门负责人或子公司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提交公司证券部。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登记,并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交由证券部妥善归档保管,保管期限为自归档之日起十年。登记及存档保管的内容一般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
(三)暂缓披露的期限;
(四)暂缓或豁免事项的知情人名单;
(五)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书面保密承诺;
(六)暂缓或豁免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
第十条 暂缓、豁免披露信息的内部审议程序:
(一)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发生本制度所述的暂缓、豁免披露的事项时,相关部门或子公司人员应在第一时间提交信息披露的暂缓、豁免申请文件并附相关事项资料,提交公司证券部;
(二)公司证券部对拟申请暂缓、豁免披露的信息是否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的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必要时可要求相关部门会签,之后向公司董事会秘书
提交;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进行审批;
(四)公司董事长对拟暂缓、豁免信息披露事项的处理做出最后决定。
第十一条 经内部审议程序后,认为不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公
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二条 公司相关部门或子公司要切实履行信息的保密义务,按照公司《内
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工作,并要求内幕信息知情人签署《保密承诺函》(附件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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