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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15:49:16 股吧网页版
丰元股份: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3


证券代码:002805 证券简称:丰元股份 公告编号:2024-032
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执行受理

2.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被上诉人)、申请执行人

3.涉案的金额:人民币 71,602,222 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和所涉案件的受
理费、财产保全费、迟延履行金等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本次申请强制执行对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本期及期后利润的影响将视强制执行结果而定,目前尚存在不确定性。公司 2023 年度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针对此事项 100%计提了坏账准备,如后续收回款项将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积极影响。当前公司生产经营一切正常,本次执行对公司业务及正常生产经营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一、本次诉讼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3 年 7 月,公司因订金退回事宜向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以
下简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起诉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及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 12 月,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出具一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
鲁 0405 民初 2321 号),对本案判决如下:1、被告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返 还 订 金71,602,222 元及利息(以 71,602,22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
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
日止);2、被告刘炳生对上述款项返还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驳回原告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4 年 1 月,公司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因不服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作出的
一审民事判决,双方均向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枣庄市中院”)提起了上诉申请。

2024 年 6 月,枣庄市中院出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号:(2024)鲁 04 民
终 918 号),对本案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分别于 2023 年 8 月 1 日、2023 年 12 月 27 日、2024
年 1 月 11 日及 2024 年 6 月 8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
《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公司提起诉讼暨终止对外投资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65)、《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105)、《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03)、《关于收到<民事判决书>暨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4-027)。

二、本次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

鉴于青海聚之源、刘炳生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给付义务,为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公司向台儿庄区人民法院申请了强制执行。公司于近日收到台儿庄区人民法院下发的执行案件受理通知(2024)鲁 0405 执 936 号,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公司的强制执行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执行当事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丰元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一:青海聚之源新材料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二:刘炳生

(二)请求事项

1、请求法院强制执行(2024)鲁 04 民终 918 号民事判决书,要求二被执行人
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订金 71,602,222 元及利息 2,273,713.85 元(利息暂计算至
2024 年 6 月 17 日,以 71,602,222 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
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 2023 年 7 月 19 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止);

2、二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案件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共计人民币 404,811
元;

3、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迟延履行金(以人民币 71,602,222 元为基数,自
2024 年 6 月 18 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上述一至三项合计为 74,280,746.85 元。

4、本案执行费用等由二被执行人负担。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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