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0
证券代码:002808 证券简称:ST恒久 公告编号:2024-071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3 年 11 月 09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 0102023023 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余荣清先生于
2024 年 4 月 17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
证监立案字 0102024008 号),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其立案。以上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已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网站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2024 年 12 月 27 日,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
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4]16 号),主要内容如下:
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具体内容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余荣清、林章威、冯芬兰:
苏州恒久光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久科技或公司)、余荣清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我局调查完毕,我局拟依法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我局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你们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2019 年 11 月,恒久科技完成对福建省闽保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福建
省闽保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闽保信息)71.26%股权的收购并将其纳入合并报表范围。
为完成业绩承诺,2019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及其全资子公司湖南超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超互)在与贵州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现名称变更为南昌银达汇智大数据应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州银达)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制作虚假验收材料和伪造项目回款等方式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2020 年下半年,闽保信息在与鸿达兴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达兴业)及其全资子公司内蒙古中谷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签署的合同未实际履行的情况下,通过福州思贤铭江商务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杭州正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南京威正智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贵州银达、湖南超互等 5 家供应商的配合,制作虚假验收材料、采购合同和伪造项目回款等,虚增当年的收入和利润,以及虚增 2021 年度的成本;2021 年上半年,在未开展真实业务的情况下,闽保信息通过虚构其与鸿达兴业的技术开发合同和验收材料,虚增上半年的收入和利润。上述行为导致恒久科技披露的《2019 年年度报告》《2020 年年度报告》《2021 年半年度报告》《2021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和利润总额各 1,400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4.43%、
47.48%;2020 年,虚增营业收入 18,566.37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3,860.43 万元,
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38.14%、103.96%;2021 年上半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各 1,754.72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的 11.86%、123.56%;2021 年,虚增营业成本 1,348.74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1,348.74 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成本和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6.07%和 7.49%。
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客户及供应商资料、相关合同、银行流水、财务数据及财务资料、董事会及监事会资料、相关说明、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我局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恒久科技作为信息披露义务人,未依法真实披露相关财务数据,导致披露的相关定期报告存在虚假记载,涉嫌违反《证券法》的上述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三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 第五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恒久科技董事长、总经理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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