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9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京齐济法意字[2024]第 31109 号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BEIJING QIZHI (JINAN) LAW FI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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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齐致(济南)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公司的委托,指派刘英新律师、刘福庆律师(以下称“本所律师”)出席了贵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赫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其所述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所涉事宜进行了审查,查阅了贵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关于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的公告》《关于公司第九届监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决议的公告》,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的,截至股权登记日2024年11月13日15时收市时的贵公司《前N名证券持有人名册》等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并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对有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参与了本次股东大会议案表决票的现场计票监票工作。
贵公司已向本所及本所律师保证和承诺:贵公司已提供了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真实的原始书面材料或复印材料,所提供文件的复印件与原件一致;所提供的文件及所作的陈述、说明是真实、准确、完整的,所有文件上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公告,并依据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法律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关于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1.2024年10月28日,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
2.2024年10月29日,贵公司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出了《关于召开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召开方式、出席对象及资格、会议地点、审议事项、会议登记时间及办法、投票方式等事项进行了通知。
3.本次股东大会由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召集,采用现场方式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在贵公司第九届董事会董事长毕于东先生主持下,于2024年11月18日14:30,在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赫达路999号贵公司会议室召开,并完成了全部会议议程。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和13:00至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1月18日上午9:15至15:00中的任意时间。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会议地点、审议事项和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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