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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4-07-24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近日,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恩捷股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恩捷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5 号);公司实际控制人李晓明家族(以下简称“实际控制人”)、公司股东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和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6 号),现就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1、公司收到的《关于对恩捷股份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5 号)主要内容为:
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你公司上市以来,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准确认定一致行动人范围并报告你公司,你公司在信息披露管理过程中未发现同一信息存在前后不一致的情况,导致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相关信息不准确。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号)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你公司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积极采取纠正措施,
消除违规行为影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 30 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公司实际控制人、合益投资、合力投资收到的《关于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行动人采取责令改正并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016 号)主要内容为:
Paul Xiaoming Lee、Yan Ma、SherryLee、李晓华、YanyangHui、JerryYang
Li、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玉溪合力投资有限公司:
经查,你们存在以下问题:
一、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及权益信息披露不准确
对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认定不准确。一是玉溪合益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益投资)构成云南恩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恩捷
股份或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但在恩捷股份 2024 年 4 月 25
日披露 2023 年年度报告前,你们仅将合益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未将合益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二是玉溪合力投资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合力投资)在 2021 年 9 月 27 日公司章程变更前构成恩捷股份实
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但你们仅将合力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未将合力投资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三是珠海恒捷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以下简称珠海恒捷,2021 年更名为上海恒邹企业管理事务所(有限合伙))不构成恩捷股份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但在 2021 年10月29 日合伙协议变更前,你们将珠海恒捷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控制的企业。
恩捷股份上市以来,因实际控制人家族未将合益投资、合力投资(2021 年 9月 27 日前)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也未将合益投资、合力投资
(2021 年 9 月 27 日前)拥有的恩捷股份权益合并计入实际控制人家族及其一致
行动人拥有的权益并准确告知上市公司,导致恩捷股份多次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等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的实际控制人家族的一致行动人和权益信息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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