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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7 19:59:07 股吧网页版
星网宇达: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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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487 号

二〇二四年八月

释 义

在本文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下述含义:

简称 含义

本所 指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星网宇达/公司 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指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本次激励计划 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公司章程》 指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计划》 指

(草案)》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励对象授予权益的日期,授予日必须为交易日

元 指 人民币元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未成就及注销股票期权相关事项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3487 号
致:北京星网宇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星网宇达的委托,作为公司实行本次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依据《公司法》《证券法》等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基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做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本所律师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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