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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7-22 18:04:32 股吧网页版
3补充法律意见书(三)(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7-22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

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上海市北京西路 968号嘉地中心 23~27 层 邮编:200041

23-27th Floor, Garden Square, No. 968 West Beijing Road, Shanghai 200041, China

电话/Tel: +86 21 5234 1668 传真/Fax: +86 21 5243 3320

网址/Website: http://www.grandall.com.

二〇二四年七月

目 录

第一节 律师申明事项 ...... 3
第二节 正文...... 5
第一部分 2023 年年报更新...... 5

一、本次发行的批准和授权...... 5

二、发行人本次发行的主体资格...... 6

三、发行人本次发行的实质条件...... 7

四、发行人的设立 ...... 10

五、发行人的独立性 ...... 11

六、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11

七、发行人的股本及演变 ...... 12

八、发行人的业务 ...... 13

九、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 17

十、发行人的主要财产 ...... 26

十一、发行人的重大债权债务...... 33

十二、发行人的重大资产变化及收购兼并...... 40

十三、发行人公司章程的制定与修改...... 40

十四、发行人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及规范运作...... 41

十五、发行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变化...... 41

十六、发行人的税务 ...... 42

十七、发行人的环境保护和产品质量、技术等标准...... 42

十八、发行人募集资金的运用...... 44

十九、发行人业务发展目标...... 45

二十、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罚...... 45

二十一、结论意见 ...... 47
第二部分 对反馈意见回复的更新...... 48

一、《审核问询》之问题 1 ...... 48

二、《审核问询》之问题 3 ...... 89
第三节 签署页 ...... 113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

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三)

致: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依据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签署的《非诉讼法律服务委托协议》,担任发行人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以下简称“《执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已出具了《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以下简称“《律师工作报告》”)、《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关于力盛云动(上海)体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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