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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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
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
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360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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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
的法律意见书
康达法意字[2024]第 5360 号
致: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瀛通通讯”)的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等现行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的规定,就公司 2020 年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次发行”)的提前赎回相关事宜(以下简称“本次赎回”),出具《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关于瀛通通讯股份有限公司提前赎回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书》”)。
公司已向本所出具书面文件,确认其提供的全部文件和材料是完整、真实、准确、有效的,有关材料上的签字和印章均为真实,其中提供的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保证正本与副本、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其所作出的陈述、说明、确认和承诺均为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重大遗漏、误导等情形。
关于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谨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表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对所查验事项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真实有效进行认定,是以现行有效的或事实发生时施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政府主管部门作出的批准和确认、本所律师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以及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且经该机构确认后的材料为依据做出判断;对于不是从上述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或虽为本所律师从上述公共机构抄录、复制的材料但未取得上述公共机构确认的材料,本所律师已经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
3、本所律师仅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仅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本所律师对于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不具有进行专业判断的资格。本所律师依据从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书发表法律意见并不意味着对该文书中的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4、本所律师同意公司为实施本次赎回在相关文件中部分或全部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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