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9-26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二零二四年九月
地 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
东方广场 W2 座 1004-05 室
电 话:010-58116099
传 真:010-58116099
Email:Recher@bjrecher.com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
关于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北京瑞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陈晓昀律师、王志恒律师出席公司
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下午 14:00 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现代纺织产业园灞柳二路
2801号陕西盘龙医药股份有限公司二楼会议室召开的 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网络投票细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及《陕西盘龙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以及表决结果等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有关本次股东大会的文件,同时听取了公司就有关事实的陈述和说明,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合法合规及是否符合《公司章程》,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的合法有效性、会议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的合法有效性发表意见,而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
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或用途。本所同意公司可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需公告的信息一起向公众披露,并依法对本所在其中发表的法律意见承担法律责任。未经本所书面同意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
基于上述,本所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6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提请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 2024 年 9
月 25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2、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28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证券日报》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会议召开时间、会议召开方式、股权登记日、会议出席对象、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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