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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8 19:04:47 股吧网页版
钧达股份:股东会议事规则(2024年8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9


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股东会的职责权限,规范其组织、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会议程序和决议的有效、合法,维护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第三条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具体地点为公司住所地或股东会通知中确定的其他地点。

公司还将采用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第四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坚持朴素从简的原则,不得给予出席会议的股东(或代理人)额外的经济利益。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召集、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二章 股东会性质和职权

第六条 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据《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公司全体股东组成。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或股东会召集人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股东为公司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依其在股东会股权登记日持有的股份数额在股东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八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规则的规定范围内行使用职权,不得干涉股东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九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二)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利润分配政策调整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股东回报规划;

(六)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七)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八)发行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品种;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二)审议批准第十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十三)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的事项;

(十四)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五)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六)对公司因《公司章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公司股份作出决议;

(十七)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决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条 公司下列对外担保行为,须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二)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三)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四)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担保;

(五)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六)连续十二个月内担保金额累计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

(七)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十一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

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个月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即不足 5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即不足 6人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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