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2023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49-5 号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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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一期、2023 年第二期
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之
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植德(证)字[2023]049-5 号
致: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以下称“本所”)接受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钧达股份”或“公司”)的委托,担任公司实行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专项法律顾问,并已出具了《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及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授予事项的法律意见书》《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海
南钧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1 年、2022 年、2023 年、2023 年第二期股
票期权激励计划调整事项的法律意见书》(以下合称“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就钧达股份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如无特别说明,本法律意见书中有关用语的含义与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相应用语的含义相同。本所律师在股权激励法律意见书中的声明事项亦继续适用于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钧达股份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材料一起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责任;本法律意见书仅供钧达股份履行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本所律师对钧达股份提供的有关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2023 年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个行权期行权条件成就及注销部分股票期权事项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一次行权及注销的批
准与授权
根据公司提供的会议文件及公司就 2023 年第一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发布的相关公告并经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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