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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1 16:50:07 股吧网页版
香山股份: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2


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GUANGDONG SENSSUN WEIGHING APPARATUS GROUP LTD.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
司股票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广东·中山

二〇二四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 3
第三章 禁止买卖股票的情形 ...... 5
第四章 持股变动管理 ...... 6
第五章 增持股份行为规范 ...... 8
第六章 其他事项 ...... 9
第七章 附 则 ...... 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东香山衡器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号——股份变动管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本制度规定的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管理。

第三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有关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融劵卖出本公司股份,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份为合约的标的物衍生品交易。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向深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申报数据的真
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深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时间等):
(一)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上市时;

(二) 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四)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五) 公司现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六) 按照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信息视为相关人员向深交所和中登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八条 如因公司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作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向深交所申请并由中登公司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九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登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登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深交所将其申报数据资料发送中登公司对其身份证件号码项下开立的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锁定。

如公司上市已满一年,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证券账户内通过二级市场购买、可转债转股、行权、协议受让等方式年内新增的本公司无限售条件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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