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4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街 19 号富凯大厦 B 座 12 层
电话:010-52682888 传真:010-52682999 邮编:100033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
关于
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
德恒 01G20170272-33 号
致: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接受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指派张杰军律师、谷亚韬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本法律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贵阳新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而出具。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文件和材料,同时本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依法参与了现场参会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的核验工作,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表决和形成决议的全过程。
在本法律意见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
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仅供见证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的合法性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法律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所提供的相关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七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2024 年 12 月 3 日,公司在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站刊载了《贵阳新天药业股
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股东大会通知》”)。《股东大会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召集人、会议召开方式、现场会议时间、网络投票时间、现场会议地点、会议审议事项、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等。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其中:
1.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下午 15:30 在上海市徐汇区东
安路 562 号 22 楼(近龙华中路,绿地缤纷城)如期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23 日上午 9:15-9:25 和 9:30-11:30,下午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23 日 9:15-15:00。
会议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与《股东大会通知》所披露的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
1.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股东代理人及其他人员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9人,代表股份84,549,592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34.6367%。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证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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