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4-12-12 20:27:27 股吧网页版
元隆雅图: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2-13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

北京 上海 深圳 广州 武汉 成都 重庆 青岛 杭州 南京 海口 东京 香港 伦敦 纽约 洛杉矶 旧金山 阿拉木图

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项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律师审查了公司提供的相关文件,该等文件包括但不限于:

1.现行有效的《北京元隆雅图文化传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2.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
会议决议公告;

3.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7 日刊登在巨潮资讯网的关于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
东大会通知的公告;

4.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 2024 年 12 月 9 日,以下简称“股权登
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的到会登记记录及凭证资料;

5.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会议文件。

在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和承诺其所提供的文件正本及副本均真实、完整,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和文件,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的基础上,本所律师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与本次股东大会有关的文件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律师仅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符合《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会议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在此基础上,本所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的相关法律问题出具如下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1.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于 2024年 11月 27日以公告形式在巨潮资讯网刊登了拟定于 2024年12月 12日(星期四)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列明了会议时间和地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会议登记等事项。

2.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4年 12月 12日(星期四)下午 14:00在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内大街 338号维景国际大酒店写字楼 12 层公司大会议室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孙震先生主持。网络投票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2 日 9:15-9:25,9:30-11:30,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月 12日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1.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公司股东名册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证明等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所律师确认,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和通过网络投票系统参加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其所代表股份情况如下:

(1)以现场会议方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或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7名,代表公司股份 117,413,784股,占股权登记日公司股份总数的 44.9525%(按四舍五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