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7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市卫光生物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光生物”或“公司”) 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以下简称“本员工持股计划”) 的实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 (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之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员工持股计划所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 依法合规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 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程序, 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地实施信息披露。任何人不得利用员工持股计划进行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证券欺诈行为。
(二) 自愿参与原则
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遵循公司自主决定, 员工自愿参加的原则, 公司不
以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三) 风险自担原则
本员工持股计划参与人盈亏自负,风险自担,与其他投资者权益平等。
第三条 员工持股计划履行的程序
1、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前,应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充分征求员工意见;
2、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3、监事会负责对本员工持股计划是否有利于公司的持续发展,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是否存在摊派、强行分配等方式强制员工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发表意见;
4、董事会在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公告董事会决议、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全文及摘要、董事会意见及监事会意见等;
5、公司聘请律师事务所对员工持股计划出具法律意见书,并在召开关于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股东大会前公告法律意见书;
6、召开股东大会审议本员工持股计划。股东大会将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投票, 经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半数以上通过后, 本员工持股计划即可以实施;
7、召开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会议,选举产生管理委员会委员,明确本员工持股计划实施的具体事项,并及时披露会议的召开情况及相关决议;
8、公司实施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完成标的股票建仓完成前,自股东大会通过之日起每个月公告一次员工持股计划实施进展情况, 在完成将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的 2 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形式披露获得标的股票的时间、数量、比例等情况;
9、其他中国证监会、 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需要履行的程序。
第四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
(一)持有人的确定依据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持有人系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而确定,公司员工按照依法合规、自愿参与、风险自担的原则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
(二)持有人的范围
参加本员工持股计划的人员范围为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董事(不包括独
立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和骨干员工。
除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第十部分第(四) 项另有规定外,所有参与对象必须在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有效期内, 与公司或公司的控股子公司签署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第五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与股票来源
(一)资金来源
参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的资金来源为员工合法薪酬、自筹资金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筹集资金总额上限为 2,272.5 万元,以“份”作为认购单位,
每份份额为 1.00 元。任一持有人所持有本员工持股计划份额所对应的公司股票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1%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具体持有份额根据员工实际缴款情况确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按照认购份额按期足额缴纳认购资金, 本员工持股计
划的缴款时间由公司统一通知安排。持有人认购资金未按期、足额缴纳的, 则自动丧失相应的认购权利。
(二)股票来源
本员工持股计划草案获得公司股东大会批准后,将由公司自行管理。
员工持股计划将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本员工持股计划后的 6 个月内,通过二
级市场购买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取得并持有卫光生物股票。
第六条 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锁定期
(一)存续期
1、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存续期为 36 个月,自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经公司股东大
会审议通过且公司公告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本员工持股计划在存续期届满时如未展期则自行终止。
2 、员工持股计划应当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员工持股计划后 6 个月内,根据
员工持股计划的安排,通过二级市场完成股票的购买。
3、本员工持股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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