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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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会字[2024]第 339 号
致: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下称“信达”)接受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惠威科技”或“公司”)的委托,指派信达律师出席惠威科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对惠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合法性进行见证,并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下称“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下称“《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现行有效的《广东惠威电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基于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事实的调查和了解发表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已严格履行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
用原则,参与和审阅了惠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文件和资料,并得到了惠威科技的如下保证:其向信达提供的与本法律意见书相关的文件资料均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的,不包含任何误导性的信息,且无任何隐瞒、疏漏之处。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信达根据《股东大会规则》第五条的规定,仅对惠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事项发表法律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以及其他与议案相关的事实、数据的真实性及准确性发表意见。
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同惠威科技本次股东大会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责任。
鉴此,信达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及勤勉尽责精神,对本次股东大会的相关事实出具如下见证意见: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1、2024 年 11 月 29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提请召开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会议决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召开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2024 年 11 月 30 日,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以及中国
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在法定期限内公告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会议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对象、登记办法等相关事项。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6 日(星期一)15:00 在珠海市联港
工业区大林山片区东成路南 1 号珠海惠威科技有限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由 HONGBO YAO 主持,会议就会议通知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逐项进行了审议。
本次股东大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9:25、9:30 至 11:30 和 13:00 至 15:00;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4 年 12 月 16 日 9:15 至 15:00。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召集人资格
(一) 本次股东大会的出席会议人员资格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委托的代理人共 3 名,所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 97,278,843 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65.0209%。
经核查,信达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均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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