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27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收购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之
持续督导总结报告
财务顾问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
财务顾问声明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大证券”“财务顾问”)接受委托,担任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京能集团”“收购人”)收购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能热力”“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光大证券作为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从京能集团公告《收购报告书》之日起,至收购完成后的12个月止(即2023年11月15日至2024年11月17日,以下简称“本持续督导期”)。光大证券就收购人及上市公司持续督导期内规范运作,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落实后续计划等情况出具持续督导总结报告(以下简称“本报告”)。
本报告根据京能热力及京能集团提供的相关材料编制。相关方已向光大证券保证,其所提供的为出具本报告所依据的所有文件和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存在重大遗漏、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
光大证券未委托或授权其他任何机构或个人提供未在本报告中列载的信息和对本报告做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目 录
财务顾问声明...... 1
目 录...... 2
释 义...... 3
一、交易资产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4
(一)本次收购情况...... 4
(二)本次收购实施过程中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情况...... 5
(三)本次收购的交付或过户情况...... 7
(四)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8
二、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依法规范运作情况...... 8
三、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情况...... 8
四、收购人后续计划落实情况...... 9(一)未来12个月内改变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或者对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做出重大
调整的计划...... 9(二)未来12个月内对上市公司或其子公司的资产、业务进行出售、合并、与
他人合资或合作的计划...... 9
(三)对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情况...... 9
(四)对可能阻碍收购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公司章程条款进行修改的计划...... 9
(五)对上市公司现有员工聘用计划作出重大变动的计划...... 10
(六)对上市公司分红政策的重大调整计划...... 10
(七)其他对上市公司业务和组织架构有重大影响的计划...... 10
五、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履行情况...... 10
六、持续督导总结...... 10
释 义
在本报告中,除另有说明外,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特定含义:
《收购报告书》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收购报告书》
京能热力、上市公司 指 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北京华远意通
热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收购人、京能集团 指 北京能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出让人 指 赵一波,上市公司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北京市国资委 指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财务顾问、光大证券 指 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协议转让 指 京能集团协议受让赵一波持有的上市公司
14,196,000 股 A 股股份的行为
本次表决权委托 指 京能集团接受赵一波持有的上市公司 43,069,346
股 A 股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的行为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本次 指 上市公司以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方式向京能集
发行 团发行 60,840,000 股 A 股股份的行为
本次收购 指 本次协议转让、本次表决权委托、本次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总称
《股份转让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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