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31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
法律意见书
2024 年 12 月 30 日
北京市朝阳区金和东路 20 号院正大中心 2 号楼 19-25 层
邮 箱:beijing@yingkelawyer.com;邮 编:100020
电 话:010-85199988;传 真:010-85199906
关于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
之法律意见书
致: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出席并见证公司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或“会议”),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会议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北京京能热力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的规定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2.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其他信息披露资料一并公告。
4.本所律师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
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和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是公司董事会。
根据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第四届监事会第七次会议决议和
《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2 月 14 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
(www.szse.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以公告形式发布了《关于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以下简称“《会议通知》”),《会议通知》载明了本次会议的届次、召集人、召开日期、召开方式、时间和地点、网络投票的系统、起止日期和投票时间、会议的股权登记日、出席对象、会议审议事项、提案编码注意事项、会议登记事项、参加网络投票的具体操作流程等内容。
(二)本次会议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30 日 14 点 00 分在北京市丰台
科学城中核路 11 号 3 层会议室如期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付强先生主持。
3.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
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9:25,
9:30—11:30 和 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
时间为:2024 年 12 月 30 日 9:15 至 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实际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审议的议案等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内容一致。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人员资格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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