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2-26
证券代码:002895 证券简称:川恒股份 公告编号:2024-175
转债代码:127043 转债简称:川恒转债
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一)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为恒轩新能源提供担保的情况概述
1、经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九次会议、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 2024 年度为合并报表范围内资产负债率为 70%以上的子公司广西鹏越生态科技有限公司、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轩新能源”)提供合计不超过 4.50 亿元的担保额度,具体内容详见本公司在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相关公告(公告编号:2024-048、2024-055、2024-066)。
2、现恒轩新能源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以下简称“中行都匀分行”)申请流动资金借款,申请由本公司提供担保。恒轩新能源与中行都匀分
行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 9,000.00 万元,
借款期限为 12 个月。本公司与债权人中行都匀分行已于 2024 年 12 月 24 日签订
《保证合同》,由本公司为恒轩新能源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债权金额为主债权的 60%,即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5,400.00 万元。
3、本次担保事项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已指定南京国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按股权比例(40%)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的主债权金额为 3,600.00 万元。
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保证人:贵州川恒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都匀分行
为担保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主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保证人愿意向债权人提供保证。双方经平等协商订立本合同。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中的词语解释依据主合同确定。
第一条 主合同
本合同之主合同为债权人与贵州恒轩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之间签署的编号
为 2024 年匀中银司恒轩 J 字 01 号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及其修订或补充。
第二条 主债权
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构成本合同之主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保证人的保证份额为主债权的 60%。
第三条 保证方式
本合同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第四条 保证责任的发生
如果债务人在任何正常还款日或提前还款日未按约定向债权人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
前款所指的正常还款日为主合同中所规定本金偿还日、利息支付日或债务人依据该等合同规定应向债权人支付任何款项的日期等。前款所指的提前还款日为债务人提出的经债权人同意的提前还款日以及债权人依据合同等规定向债务人要求提前收回债权本息及/或其他任何款项的日期。
主债务在本合同之外同时存在其他物的担保或保证的,不影响债权人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及其行使,债权人有权决定各担保权利的行使顺序,保证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担保责任,不得以存在其他担保及行使顺序等抗辩债权人。
第五条 保证期间
本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
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第六条 保证债务诉讼时效
若主债权未受清偿,在连带责任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在一般保证情形下,债权人在本合同第五条规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之日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
保证债务开始起算和适用诉讼时效。
第七条 本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主合同双方解除主合同或者使主合同提前到期的,保证人对于主合同项下已发生的债权承担担保责任。
主合同双方协议变更主合同的,除涉及币种、利率、金额、期限或其他变更导致增加主债权金额或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情形外,无需征得保证人的同意,保证人应对变更后的主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在需征得保证人同意的情形下,若未征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或保证人拒绝的,保证人对增加部分的主债权金额不承担保证责任,延展主合同履行期限的则保证期间仍为原定期间。
债权人为债务人开立即期信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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