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08-29
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的审查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作为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委员,对 2024年第二次会议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审查,并发表意见如下:
一、关于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的审查意见
经过审查,一致认为: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了公司 2024 年半年度的财务成果及期末财务状况,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公司按照财政部、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本着谨慎、稳健的原则,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符合相关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公司 2024 年半年度报告,并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二、关于续聘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审查意见
经过审查,一致认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符合《证券法》规定的资格,在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等方面能够满足公司对于审计机构的要求,同意续聘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4 年度财务审计及内部控制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事项提请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赛隆药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四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审查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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潘传云 唐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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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公奋
2024 年 8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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