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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08-26 18:25:08 股吧网页版
佛燃能源: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08-27


证券代码:002911 证券简称:佛燃能源 公告编号:2024-057
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 年 8 月 26 日(星期一)下午 3:3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
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 2024 年 8 月 26 日 9:15-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南海大道中 18 号公司 16 楼会议
室。

3.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尹祥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0 人,代表股份 1,083,784,610 股,
占公司总股份的 84.1825%。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 人,代表股份 1,081,108,024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83.97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77 人,代表股份 2,676,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079%。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
的中小股东 77 人,代表股份 2,676,586 股,占公司总股份的 0.2079%。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的方式出席、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每项议案的表决情况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 2024 年年度商品套期保值计划品种及额度暨核
准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5,617,27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1%;反对 99,9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00%;弃权68,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69%。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8,28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7122%;反对 99,9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7331%;弃权 68,38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547%。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 995,616,502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30%;反对 98,619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99%;弃权70,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 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71%。

其中中小股东表决情况:同意 2,507,517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834%;反对 98,619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 3.6845%;弃权 70,45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1,570 股),
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6321%。

表决结果:本议案审议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何晓平律师、王振旭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意见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资格、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公司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君合(广州)律师事务所关于佛燃能源集团股份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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