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4-11-13
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奥士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商品期货及衍
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有效防范因生产经营活动中原材料价格波动所带来的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通过境内外期货交易所或其他合法经
营机构交易的期货合约、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场内或场外期权等金融衍生品工具,对相关品种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以锁定公司生产采购成本、实现预销售或规避存货跌价风险;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
的套期保值业务。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进行统一管理,未经审批同意,任何子公司不得擅自进行商品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应遵
循以下具体操作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只能以规避生产经营所涉及原材料价格波
动等风险为目的,不得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二)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交易的合约品种、规模与方向应当与业务
相匹配,合约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业务相应期限;
(三)公司应当以公司或子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
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四)公司应具有与套期保值所需保证金和权利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严格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务的正常经营。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是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公司
及控股子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额度内执行。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套期保值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套期保值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业务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为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未经授
权,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规定。
第七条 套期保值业务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后,授权董事长或董事长授
权人员在上述额度范围行使投资决策权并签署相关文件,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条 被授权人员应当在授权书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
利。只有授权书载明的被授权人才能行使该授权书所列权利。如因各种原因造成
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必要性及
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套期保值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财务管理中心:是套期保值业务经办部门,负责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计划制订及实施、资金筹集、日常管理(包括提请审批、实际操作、资金使用情况及收益情况统计等工作)。在可能出现重大风险或出现重大风险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提交分析报告和解决方案。财务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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