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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1-07 17:14:07 股吧网页版
昂利康:回购报告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4-11-08


证券代码:002940 证券简称:昂利康 公告编号:2024-077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报告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回购股份方案主要内容

浙江昂利康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回购专项贷款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部分公司股份(以下简称“本次回购”),简要情况如下:

(1)拟回购股份的种类:公司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2)拟回购股份的目的及用途: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后续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3)拟回购股份的价格区间:不超过人民币 21.07 元/股。

(4)拟用于回购的资金及资金总额: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
元(含),不超过人民币 7,000 万元(含),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

(5)拟回购股份的数量和占总股本的比例:按回购金额上限人民币 7,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7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3,322,259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65%;按回购金额下限人民币 5,000 万元(含)、回购价格上限 21.07 元/股(含)测算,预计可回购股数约 2,373,043 股,约占公司总股本的 1.18%。具体回购股份的数量以公司实际回购的股份数量为准。若公司在回购期间内实施了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现金分红、配股等除权除息事项,自股价除权除息之日起,相应调整回购股份数量。

(6)实施期限:本次回购股份的实施期限为自董事会审议通过本次回购股份方案之日起不超过 12 个月。

2、回购方案审议程序

本次回购股份方案已经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召开的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根据《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 号——回购股份》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回购事项在公司董事会审批权限范围内,且本次回购方案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本次回购事项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回购专用证券账户的开立情况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开立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

4、风险提示:

(1)本次回购存在回购期限内公司股票价格持续超出回购方案披露的回购价格上限,导致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只能部分实施等不确定性风险;

(2)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可能面临因未能经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等决策机构审议通过、股权激励对象放弃认购股份等原因,导致已回购股票无法全部授出的风险;

(3)本次回购存在因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或可能存在因公司经营、财务状况、外部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或其他因素导致公司董事会决定终止本次回购方案、公司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回购股份条件等而无法实施的风险;

(4)若公司在实施回购股份期间,受外部环境变化、公司临时经营需要、融资等因素影响,致使本次回购股份所需资金未能筹措到位,可能存在回购方案无法实施或部分实施的风险。

本次回购方案不代表公司最终回购股份的实际执行情况,公司将在回购期限内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实施股份回购,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经营、财务和未来发展
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公司将根据回购事项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9号—回购股份》(以下简称“《回购指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以下简
称“《回购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
六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公司股份方案的议案》。根据《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份回购的规定,本次回购股份事项属董事会决策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本次回购方案具体内容如下:

一、本次回购方案的主要内容

(一)回购股份的目的

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以及对公司价值的认可,结合公司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等因素,为促进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进一步完善公司长效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公司核心管理团队的积极性,推进公司长远发展,公司拟使用自有资金及股票回购专项贷款资金通过集中竞价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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